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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101駐縣藝術家」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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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進駐 (o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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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宗旨:花蓮是太陽的故鄉,擁有多元文化的族群及豐沛的觀光資源,為鼓勵藝術家在花蓮創作,以帶動本縣文藝風氣,培養藝術欣賞人口,實踐藝術紮根的理念,特辦理本甄選。

二、 辦理單位:
(一) 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
(二) 承辦單位:花蓮縣文化局(下簡稱本局)。
(三) 贊助單位:本縣產業回饋金之企業。

三、 申請資格:不分國籍之藝術創作者。
(一) 個人:年滿20歲以上。
(二) 團體:2人以上(由1人代表申請)或登記立案之法人、社團等團體。

四、 受理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01年4月20日止。

五、 進駐時間:101年6月至11月。

簡章可自花蓮縣文化局網站,便民服務之展覽申請下載。

國內外個人或團體之藝術創作者皆可申請,進駐期程為101年6月至11月,每案進駐時間至少1個月,以3個月為限,最高核補金額新台幣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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