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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8月30日起正式施行,成為台灣發展文創產業的重要里程碑。其中有多項與企業界相關措施,特整理如下:
政府政策預計編列100億元投資文化創意產業,針對文化創意產業的特性與發展需求,文建會訂定投資金額在新台幣1億元以下的投資文化創意產業的審核、提撥機制與績效指標等辦法。依法申請國發基金投資的案件,以該投資計畫總金額的49%為限。為鼓勵營業事業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偏遠地區舉辦文化創意活動及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等,捐贈總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或所得額10%的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36條第2 款限制。
公司投資於文化創意研究與發展支出金額,得依有關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減免稅捐。文化創意事業自國外輸入自用的機器、設備,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屬實,並經經濟部專案認定國內尚未製造者,免徵進口稅捐。私有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權人,將其空間提供給文創事業作為創作、育成、展演等設施之用,合乎規定者可申請獎勵或補助;促進文創產業聚落的形成者,得提高補助額度。
以創意、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為其核心價值的文化創意事業,礙於其償還能力的風險,向金融機構取得融資不易。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相關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加強對文化創意事業融資、保證功能,以充裕文化創意事業資金。
公有文化創意資產,不論是有形、無形的公有圖書、史料、典藏文物或影音資料,或其衍生的資產,都可以出租、授權、委託發行、合作設計、代工製造等可發揮文化創意資產對外利用效益方式,管理機關將開放給文創業者作為開發新產品的素材來源。另對於文化創意事業給予適當協助、獎勵或補助,鼓勵文化創意事業自有品牌行銷、開拓國際市場。
【2010/09/1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