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媒合演藝團隊進駐演藝場所合作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100年11月30日止。
二、申請資格:本要點所稱演藝團隊,係指依相關法規於國內登記立案或設立,從事音樂、舞蹈、傳統戲曲、現代戲劇等各項演藝活動之團體。包括下列二類:
(一)第一類:符合第二點所稱之演藝團隊,立案滿一年以上,於取得進駐場所之駐點合作同意書後,得向本會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二)第二類:依相關法規於國內登記立案或設立,推動表演藝術相關之非營利文化藝術基金會,立案滿一年以上,於取得進駐場所之駐點合作同意書後,得向本會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三、補助原則、項目及金額:
(一)補助原則:
1. 本要點媒合演藝團隊及演藝場所雙方,由經管演藝場所者提出可用空間,供演藝團隊進駐並於團隊進駐期間,辦理合作計畫。
2. 計畫內容:視場地情形及雙方合作模式,計畫內容得包括排練、演出、辦公、營運、創作、人才培育、講座、工作坊、倉儲及其他,可加強與當地之互動,並得於進駐點以外之場所辦理成果展演。
3. 進駐期程:最短不得低於二週,最長以三年為一期,並應分年提送本會審核。
(二)補助項目:
補助所提駐點合作計畫之部分經費,包括進駐所需之場地使用規費或場地租借費(含水電、保全、清潔等費用)、排練費、演出費、旅運費、講師鐘點費、文宣費,以及為協助場地營運所聘請之專案人員人事費。
(三)補助金額:
文建會將俟核定後公告獲補助名單及補助金額,正式函知申請單位;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
四、有關要點、申請表等,請向文建會索取或自文建會網站下載。
網 址:http://www.cca.gov.tw/law.do?method=find&id=230
承辦人: 丁淑敏 小姐
電 話:(02)2343-6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