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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高我國視覺藝術之國際能見度,鼓勵視覺藝術產業赴國外辦理或參加國際藝術博覽會及視覺藝術展覽,特定訂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從事視覺藝術產業之國內登記立案之私法人,或依商業登記法設立之獨資、合夥事業體。
三、補助項目及金額:
作品運輸費、保險費、場地租金、報名費、行銷費等,補助金額上限為所提計畫總預算經費百分之五十。
四、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民國一百零一年受理申請時間為四月二日至四月三十日,如有變動本會將另行公告。
(二)申請單位應於本會公告受理期間內檢具補助申請表(表格如附件)及計畫書各十份,以掛號寄送或專人送達本會提出申請。
(三)同一單位每年至多申請補助二案。
(四)本會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五、評審方式及標準:
(一)本會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
(二)評審標準:就出國參展作品(應以臺灣藝術家為主)、辦理或參展之藝術博覽會及展覽、計畫主題及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量。
(三)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會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單位。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會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六、撥款及核銷:
(一)同意補助之申請案,本會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如因案件特殊,得敘明理由申請分期撥款。
(二)受補助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將收據、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紙本等(出口參展作品清單及含照片檔)函送本會,並於十一月三十日前俾憑辦理核銷撥款。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者,受補助者應於十二月十日前辦理核銷作業,逾期送件至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會得逕予視計畫執行情形酌減或註銷補助。
(三)為免影響本會預算執行,因計畫變更或取消辦理,應於原訂計畫辦理前一個月函知本會,倘違反本款規定,自當年度起二年內,本會得不受理所提有關視覺藝術補助申請。
(四)補助款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含)以上之案件,其撥款事宜應簽訂合約依約辦理,受補助之單位應於核定補助後檢送修正計畫書送本會辦理簽約事宜。
(五)跨年度計畫之核銷作業,由本會另案簽約辦理。
七、考評:
(一)核定補助之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會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 ,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會核准。
(三)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會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八、本會為推動具有特殊性及時效性之活動,得依實際需要專款補助相關計畫。
九、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本會附屬機關補助者,本會不再重複補助。
十、申請者如有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附加檔案:申請書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