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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大學藝術中心徵件展開始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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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進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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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宗旨:
中原大學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鼓勵各種型式藝術創作,提供展出場地與機會,培育藝術創作人才,特訂定本辦法,做為申請展覽作業依據。

二、 申請資格:
凡國內外從事藝術創作、策展之個人或團體,均可依本辦法申請。

三、 申請時間:
申請作業開始   4月01日
申請作業截止   4月30日 (以郵戳為憑)
審查結果公佈   7月31日

四、 展出空間:
中原大學藝術中心(桃園縣中壢市)

五、 展出內容:
1.申請展覽之主題、內容、媒材及展出方式不拘,以具有原創性與特色之申請者優先考量。
2. 展出內容應依原送審申請內容執行,不得隨意變更,且展出作品至少應有百分之八十以上之件數為原送審核准作品,如因特殊原因必須更動、調整參展作品,應於展出前事先提出經本中心同意。

六、 申請手續:
1. 填寫「中原大學藝術中心展覽申請書」。
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及附件七為必填資料。
2. 申請作品之文字與圖片資料,必須以數位化資料(電子檔)送審。
3. 申請人可檢附過去展覽文宣等資料提供審查參考。

七、 審查程序:
由本中心聘請藝術相關專業人士組成申請展評審委員會進行審查。
審查結果除公告於本中心網站,並另以電子郵件告知,申請人應自行注意結果公告。

八、 檔期安排:
1. 申請通過後,申請人同意由本中心依據展覽性質及主題,安排展覽檔期及展出空間,且須配合時程安排展出,不得異議。
2. 展覽檔期以3-4星期為原則。
3. 若因故無法如期展出,申請人應於展出日期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以便另行安排參展作品。如未能遵守者,本中心除取消展出資格,公告申請者單位、姓名於本中心網站,且五年內不再接受展覽申請。

九、權利與義務:
1.本中心負責事項:
a. 安排開幕茶會之作業。
b. 展覽宣傳有關之文宣、邀請卡、海報由本中心設計印製,申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中心之設計與編排。
c. 提供展場現有基本照明、燈具設備及電力。
2.申請者負責事項:
a.提供完整中英文資料,包括:展名、簡歷、創作自述、五至六件作品說明、作品清單、可供印刷用展出作品圖檔(30x30cm,300dpi)及創作者工作照、歷年相關評論資料。
b. 展出作品裝裱、包裝、來回運送及保險等相關事宜及所有費用。
c.配合出席活動,包含:開幕茶會、記者採訪、座談會以及演講(或工作坊)等。
d.撤展後之場地復原整理。

十、為展覽行銷、研究推廣及教育所需,展出者提供之文字資料與作品圖像,本中心得無償使用於相關出版品、衍生性紀念物及網頁。

十一、申請人必須遵守本館申請展覽及場館空間之相關管理作業規定。

十二、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得視需要由隨時修訂,申請人應注意公告,或參閱申請書內附之展覽協議書相關細節。

十三、聯絡及收件:
聯絡電話:03-2651261 / 03-2651262    
收件住址:桃園縣中壢市中北路200號中原大學藝術中心〈外封註明:申請展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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