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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創法草案製定草率,問題重重
案由:本院翁委員金珠,針對行政院提送立法院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從行政院對文創產業的發展決心,到法案內容的定義以及創投運作模式等內容,看不出文建會已釐清文化和產業的關係,內容更是「了無新意」。鑑於行政院所制定文創發展法草案缺乏中心思想與實際作為,本席要求行政院所提文創法應搭配其他相關文化法案進行整體考量,並採取可行作為,以實際行動取代空口白話,真正建全國內文化產業發展環境。特向行政院提出書面質詢。
說明:
一、行政院院會所決議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對於「文化創意產業」定義不明確,造成產業適用範圍過寬,以致草案所設定的產業項目多,而未能針對具競爭性的重點文化產業項目集中國內資源發展之。「文化創意產業」必須重新定位以釐清文化和產業的關係,針對具未來發展性的重點文化產業納入推動項目,編列相關預算加以扶植。
二、草案中所賦予文創發展基金會的任務過多,許多業務均應由政府單位負責,卻轉嫁給基金會處理,所能發揮的效果恐怕有限,也減弱了創投與融資的主要功能。為避免此種狀況應將基金直接設立於行政院之下,由行政院作為主管機關,文建會則作為管理機關直,仿國家發展基金採創業投資模式,擴大文化事業適用範圍,讓資金能夠活絡,也制訂相關配套措施,讓基金功能真正發揮。
三、草案中要求建立跨部會協調機制,但是礙於各相關主管機關本位主義的影響,該機制所能擬定產業計畫與統籌預算的功能發揮似乎頗低,實可在行政院下成立「文化產業推動小組」,並由政務委員擔任召集人,中央主管機關和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當然成員,共同擬定國家文化產業發展計畫,一來凸顯政府對於文化產業之重視;二來真正整合各相關部會資源,進行有效分配;三來經濟部對於文化概念的不足,或文建會對於產業操作的不瞭解等,可由政務委員協調各部會進行所需人才或資源的互補。
四、本席要求行政院對於我國相關文化法規之制定,包括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不可僅從單一面向進行法案的考量,應就我國整體文化環境進行深度且廣泛的討論,讓文化法規能夠在全民共同參與下完整地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