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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視覺暨表演藝術人才出國駐村及交流計畫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時間:
自101年1月20日至101年2月20日止。送件以申請截止日下午5時為限,缺件、逾時或資料與規定不符者不受理。
二、申請資格:
(一)視覺與表演藝術類:
1. 具備中華民國國籍,無兵役或其他法律限制出國者。
2. 非在學學生﹝含碩、博士生、休學者﹞。
3. 至申請截止日止持續藝術創作三年以上,且曾舉辦個展、聯展或聯合 演出者。
4. 具備英語或所駐村國之語言溝通能力(請於「申請資料表」中填列)。
5. 二年內未曾獲選本會駐村及交流計畫。
(二)獨立策展人類:
1. 具備中華民國國籍,無兵役或其他法律限制出國者。
2. 非在學學生﹝含碩、博士生、休學者﹞。
3. 具備英語或所駐村國之語言溝通能力(請於「申請資料表」中填列)。
4. 三年內曾策劃專業展覽或表演或藝術節等活動。
5. 二年內未曾獲選本會駐村及交流計畫。
三、計畫合作藝術村暨徵選名額:
(一)美國紐約ISCP國際藝術工作室The International Studio And Curatorial Program
徵選名額:視覺藝術家2名,策展人2名
(二)美國波士頓當代藝術國際Contemporary Arts International Inc.(CAI)
徵選名額:大型雕塑藝術家1名
(三)美國洛杉磯第18街藝術特區The 18th Street Arts Complex
徵選名額:視覺藝術家2名
(四)美國科羅拉多州安德森牧場藝術中心Anderson Ranch Arts Center
徵選名額:視覺藝術家2名
(五)捷克席勒美術館Egon Schiele Art Centrum
徵選名額:視覺藝術家1名
(六)法國巴黎西帖國際藝術村工作室Cité internationale des arts
徵選名額:視覺藝術家3名,表演藝術家2名,策展人1名
(七)澳洲雪梨藝術空間ARTSPACE
徵選名額:視覺藝術家1名
四、補助項目及額度:補助項目、適用範圍與支領方式如下:
(一)交通費:
乘坐飛機(由台灣至駐村地之捷徑距離經濟艙)、長途大眾陸運工具(由機場至駐村地之捷徑距離,不含計程車費用),以及簽證費用;支領時應檢附「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機票票根」及相關原始單據。
(二)保險費:
駐村期間得依實際需求於保額上限新臺幣400萬元之「旅行平安保險」、或所駐村國規定之強制保險中擇一辦理,支領時檢送「投保保單」與「支付收據」到會核實支付。
(三)創作費、生活費:
補助項目與支給標準詳如附件二(補助項目及額度一覽表);支領時應 簽收本會「收據」。
五、有關作業要點、申請表等,請逕自本會網站下載。
網 址:http://www.cca.gov.tw/law.do?method=find&id=220
承辦人:袁光大 先生
電 話:(02)2343-4127